南仁善与被告金顺女之间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5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2012号

原告:南仁善,女,朝鲜族。

被告:金顺女,女,朝鲜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仁善与被告金顺女之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仁善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共计25元,由原告南仁善负担。

审判员  崔麟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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