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成龙与咸日光、李顺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457号
原告:谭成龙,现住延吉市北山街。
被告:咸日光,现住珲春市迎春街。
委托代理人:梁灏,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顺玉,现住珲春市迎春街。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延吉市太平街6-1号。
代表人:梁国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元吉,现住延吉市公园街。
本院审理原告谭成龙诉被告咸日光、李顺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成龙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成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成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共计25元,由原告谭成龙负担。
审判员 黄红梅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周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