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文骞诉被告顾菲菲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5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433号

原告:姚文骞,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顾菲菲,女,成年人,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文骞诉被告顾菲菲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文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文骞负担。

审判员  金 纯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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