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顺姬诉被告田琳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申顺姬,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北晨委,公民身份号码为×××。
委托代理人:姜曙林,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晨光委,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田琳,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119651222 0321。
委托代理人:许哲,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申顺姬诉被告田琳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顺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申顺姬负担。
审 判 长 吴东俊
审 判 员 张妍妍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谢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