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许顺姬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5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620号

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刘晓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褚森森,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卞莉娜,该公司职员。

被告:许顺姬,成年人,住址: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许顺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艳红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金英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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