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顺福、郑虎范诉被告金月淑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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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2:5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926号

原告:李顺福,女,1959年12月20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原告:郑虎范,男,1958年2月27日生,朝鲜族,无职业。

原告李顺福、郑虎范共同委托代理人:朴雷雄,男,1979年5月8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金月淑,女,1953年4月4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福、郑虎范诉被告金月淑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顺福、郑虎范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顺福、郑虎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李顺福、郑虎范负担。

审 判 长  刘风春

审 判 员  李雪英

代理审判员  邱艳红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金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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