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振奇、孙秀珍诉被告刘焕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5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112号

本院2015年12月3日对原告汪振奇、孙秀珍诉被告刘焕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611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5)延民初字第6112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的案件号部分:“(2015)延民初字第5226号”更正为“(2015)延民初字第6112号”。

审判员  徐丽华

二○一五年  十二月  四日

书记员  李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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