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边天鑫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玖会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2830号
原告:延边天鑫物业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郑长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有铭,该公司职员。
被告:孙玖会,男,1973年3月20日,汉族,住址: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于雪梅,女,198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址: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天鑫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玖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天鑫物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天鑫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3元,由原告延边天鑫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邱艳红
审判员 崔 仑
审判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金英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