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顺姬与被告田琳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5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申顺姬,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委托代理人:姜曙林,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田琳,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顺姬与被告田琳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田琳本人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有关事实无法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谢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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