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庆勇诉被告娄华、王恒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136号
原告:李庆勇,男,汉族,1957年6月26日生,现住延吉市进学。
被告:王恒,男,汉族,1980年4月25日生,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委托代理人:娄华,女,汉族,1982年7月25日,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娄华,女,汉族,1982年7月25日,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原告李庆勇诉被告娄华、王恒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勇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庆勇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庆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庆勇负担。
审判员 边万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郑世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