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宾与被告李秀茹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5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71号

原告:赵宾,男,1979年7月24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民平社区。

被告李秀茹,女,汉族,现住延吉市民平社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宾与被告李秀茹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宾于2015年7月6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宾负担。

审 判 长  边万龙

代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0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郑世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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