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炫美诉被告金星实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5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778号

原告:朱炫美,女,1985年1月1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朴永春。

被告:金星实,女,1950年6月27日生,朝鲜族,

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金学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炫美诉被告金星实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炫美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炫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朱炫美负担。

审判长  刘风春

审判员  崔海兰

审判员  李雪英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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