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炫美诉被告金星实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778号
原告:朱炫美,女,1985年1月1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朴永春。
被告:金星实,女,1950年6月27日生,朝鲜族,
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金学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炫美诉被告金星实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炫美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炫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朱炫美负担。
审判长 刘风春
审判员 崔海兰
审判员 李雪英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慧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