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海莲诉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村委会、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第二小组之间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4866号
原告:太海莲,女,朝鲜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席,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村委会。
负责人:任承赫,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康和,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第二小组。
负责人:安龙虎,男,朝鲜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海莲诉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村委会、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第二小组之间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中,原告太海莲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村委会、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第二小组名下的征地补偿费107638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太海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村委会、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第二小组名下的征地补偿费107638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原告太海连提供的担保人张卫国和吴秀花夫妻共有的位于延吉市园西街信合花园小区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原告太海莲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念德
审判员 崔 麟
审判员 刘 瑶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