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穆洪君诉被告李红飞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699号
原告穆洪君,男,1969年5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
被告:李红飞,男,1982年5月3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洪君诉被告李红飞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穆洪君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穆洪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穆洪君负担。
审判员 刘风春
二0一五年 五月 四日
书记员 金慧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