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成安诉被告崔石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5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4150号

原告:洪成安,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xxx。

被告:崔石权,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成安诉被告崔石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处于公告期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崔 仑

助理审判员  林大海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金凤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