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艳秋诉被告赵艳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5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733号

原告:张艳秋,女,汉族,1975年8月8日生,住址:延吉市。

被告:赵艳伟,女,汉族,1972年11月30日生,住址: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秋诉被告赵艳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秋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艳秋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艳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8元,减半收取1554元,保全费122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4628),共计3074元,由原告张艳秋负担。

审 判 长  邱艳红

审 判 员  崔 仑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英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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