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跃华诉被告李贵海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5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068号

原告:冯跃华,女,1954年10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市。

被告:李贵海,男,1969年5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跃华诉被告李贵海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跃华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跃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跃华 负担

审 判 长  刘风春

审 判 员  李雪英

代理审判员  邱艳红

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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