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甜甜诉被告吕世东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5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182号

原告:高甜甜,女,汉族,1984年7月23日生,现住延吉市。

被告:吕世东,男,汉族,1984年9月1日,现住延吉市公园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甜甜诉被告吕世东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甜甜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甜甜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甜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甜甜负担。

审判员  边万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世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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