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春荣诉被告延边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5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5029号

原告:李春荣,男,现住延吉市。

被告:延边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住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刘凤常。

委托代理人:何美凝,吉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荣诉被告延边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荣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春荣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春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李春荣负担。

助理审判员  金 贤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英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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