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延军与闫石、贾林清、毕园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5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828号

原告:方延军,现住图们市。

被告:闫石,现住延吉市。

被告:贾林清,现住龙井市。

被告:毕园芳,现住龙井市。

本院审理原告方延军诉被告闫石、贾林清、毕园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方延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延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延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合计25元,由原告方延军负担。

审判员  陈艳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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