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晓宇诉被告延吉市开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洪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4268号
原告:卢晓宇,现住延吉。
委托代理人:景明浩,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开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局子街。
法定代表人:崔英浩,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洪礼,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委托代理人:金美兰,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晓宇诉被告延吉市开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洪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患病住院治疗,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朴昌海
审 判 员 崔 仑
助理审判员 林大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