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俊诉被告张作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311号
原告:马俊,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被告:张作庆,男,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与被告张作庆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元(原告已预交339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马俊负担。
助理审判员 金 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金英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