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美花被告金秀男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5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453号

原告:安美花,女,1969年6月19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图们市。

被告:金秀男,男,成年人,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本院受理原告安美花被告金秀男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安美花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美花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美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原告已预交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安美花负担。

审判员  刘风春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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