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洪林诉被告孙裴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5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392号

原告:马洪林,男,汉族,住址:延吉市。

被告:孙裴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林诉被告孙裴真之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东洙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洪林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洪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原告已预交230元),由原告马洪林负担。

审判长  朴昌海

审判员  石勋波

审判员  金 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英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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