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文萍诉被告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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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2:5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342号

原告:焦文萍(系杨晓辉的妻子),女,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地址:延吉市。

代表人:刘竹西,该公司事业部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晶莹,吉林弘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文萍诉被告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文萍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文萍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文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焦文萍负担。

助理审判员  金 贤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英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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