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朋君等诉被告靖卫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507号
原告:王朋君,男,汉族,无职业,住址:图们市。
原告:彭丽华,女,汉族,无职业,住址:延吉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葛红,吉林弘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德涛,男,汉族,无职业,住址: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靖卫新,女,汉族,无职业,住址: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朋君、彭丽华诉被告方德涛、靖卫新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朋君、彭丽华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朋君、彭丽华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朋君、彭丽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王朋君、彭丽华负担。
助理审判员 金 贤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金英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