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朋君等诉被告靖卫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5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507号

原告:王朋君,男,汉族,无职业,住址:图们市。

原告:彭丽华,女,汉族,无职业,住址:延吉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葛红,吉林弘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德涛,男,汉族,无职业,住址: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靖卫新,女,汉族,无职业,住址: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朋君、彭丽华诉被告方德涛、靖卫新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朋君、彭丽华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朋君、彭丽华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朋君、彭丽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王朋君、彭丽华负担。

助理审判员  金 贤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金英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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