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化博诉被告崔贞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2:5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965号

原告:吴化博,男,汉族,1989年9月14日生,现住延吉市朝阳街。

被告:崔贞姬,女,1960年4月9日生,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化博诉被告崔贞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化博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化博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化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化博负担。

审 判 长  边万龙

代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世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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