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贺洋与金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0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357-7号

原告刘贺洋(秦立霞配偶),现住延吉市。

被告金贤,现住延吉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延吉市长白山西路538号。

原告刘贺洋诉被告金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延民保字第1357-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金贤提供的担保房屋的产籍手续,2015年6月19日被告金贤以其已赔偿原告损失为由申请解除保全,2015年7月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金贤提供的担保物郑贤吉(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119731205313X)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天池路1802号白兰小区6号楼5单元703,产权证号:延房权证字第619126号,房屋编号:14-8-259-5单元703,建筑面积:59.50平方米住宅房屋的产籍手续的冻结。

二、解除对秦立霞(原为本案原告,已死亡)提供的担保物秦承新(公民身份号码222423197004242826)与王洪新(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23197004232812)共同共有的位于延吉市朝阳街芳园小区E号楼5单元301,产权证号:延房权证字第513994号,房屋编号:0-6-123-5单元301,建筑面积为79.14平方米房屋产籍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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