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艳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0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92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住址延吉市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刘贵刚,该公司行长。

被告:李艳梅,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艳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50元),共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崔 麟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白雪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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