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立杰诉被告牛晓光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021号
原告:于立杰,女,汉族,1982年1月4日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建工街。
被告:牛晓光,男,汉族,原住延吉市建工街,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于立杰诉被告牛晓光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立杰诉称:2013年5月9日,原、被告通过中介机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价格为215000元,包含定金5000元。2013年5月15日,房屋产权证已过户至原告于立杰名下。同日,被告牛晓光向原告出具“两年内不下土地证退5000元保证金”的保证书。期限到期后,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故原告于立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牛晓光退还5000元保证金。
本院认为:原告于立杰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牛晓光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于立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给原告于立杰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边万龙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郑世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