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善学之间公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0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031号

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秦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军,该公司职员。

被告:金善学,男,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善学之间公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经与被告金善学协商,以收取供热费8000元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风春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慧仙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