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秀玲诉被告王传银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2992号
原告:朱秀玲,女,汉族,1970年8月5日生,住址:延吉市。
被告:王传银,男,汉族,1952年9月11日生,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玲诉被告王传银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传银已被延吉市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起诉至本院,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邱艳红
二○一五年十月一日
书记员 金英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