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秀玲诉被告王传银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0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2992号

原告:朱秀玲,女,汉族,1970年8月5日生,住址:延吉市。

被告:王传银,男,汉族,1952年9月11日生,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玲诉被告王传银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传银已被延吉市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起诉至本院,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邱艳红

二○一五年十月一日

书记员  金英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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