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伟员与刘国志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01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646号

原告付伟员,男,1976年8月19日生,汉族。

被告刘国志,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伟员诉被告刘国志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伟员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伟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伟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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