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龙天诉池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0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朝民初字第185-2号

原告:黄龙天,男,朝鲜族,1960年9月1日生,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

被告:池哲军,男,朝鲜族,1984年12月4日生,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

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延朝民初字第185-1号保全的裁定,因本案已审理完毕,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池哲军从延边恒达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延吉市延吉街1115号发展小区23号楼3单元701的房屋(预告登记商品房权利人:池哲军,建筑面积为146.23平方米,幢号为0260,房号为3单元701,产籍号为10-02-0260)产籍手续的查封。

二、解除原告黄龙天名下的位于延吉市朝阳川镇胜利街朝阳东路的房屋(龙井市房权证朝字第2007711号,建筑面积为229平方米,幢号为2,房号为(1/2)-13)产籍手续的查封。

审判员  全军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卞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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