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599号
原告柳某某,女,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 ,现住吉林省通榆县双岗镇。
被告杨某某,男,1970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榆县双岗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陈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