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02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599号

原告柳某某,女,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 ,现住吉林省通榆县双岗镇。

被告杨某某,男,1970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榆县双岗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陈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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