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文与刘亚民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02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876号

原告孙文,男, 农民。

被告刘亚民,男, 农民 。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诉被告刘亚民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文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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