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02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598号

原告杨某某,女,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 。

被告吕某某,男,1970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东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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