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朝阳川支行诉被告黄龙吉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0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704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朝阳川支行,住所:延吉市朝阳川镇朝阳街东路。

代表人:杨笑雷,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金勇,该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黄龙吉,男,朝鲜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朝阳川支行诉被告黄龙吉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朝阳川支行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朝阳川支行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朝阳川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0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朝阳川支行负担。

助理审判员  张妍妍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晓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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