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树茂诉被告吴晓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0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号

原告:孙树茂,男,汉族,现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董君武,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晓玲,女,汉族,现住和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树茂诉被告吴晓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树茂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树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50元(原告已预交23300元),由原告孙树茂负担。

助理审判员  金 贤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英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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