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国艳诉王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616号
原告徐某某,女,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男,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