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福生与田福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865号
原告谭福生,男,农民。
被告田福玉,男,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福生诉被告田福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福生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福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福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