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前民初字第00138号
原告黄某某,住前郭县。
被告王某某,住前郭县。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惠玉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在1997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王某甲(现年17岁)。由于被告酗酒,屡教不改,不尽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放弃分割请求。要求抚养婚生子王王某甲,并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的感情很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后生育一男孩王王某甲(现年17岁)。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 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五 年 二 月 四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