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松琛与张洪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708号
原告杨松琛,男,汉族,农民。
被告张洪林,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松琛诉被告张洪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松琛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松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松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