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861号
原告詹某某,女, 汉族,农民。
被告闫某某,男, 汉族,农民 。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