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祥刚、齐丛付诉被告张立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前民初字第1916号
原告:刘祥刚,住吉林省东丰县。
原告:齐丛付,住辽宁省西丰县。
被告:张立伟,住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
委托代理人周景艳,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祥刚、齐丛付诉被告张立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祥刚、齐丛付被告张立伟的委托代理人周景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祥刚、齐丛付诉称: 2014我们在火车上认识了何士权,后来通过何士权找到杨华。杨华说包工程,重建民房挣钱。就介绍认识了包地震房的张立伟。双方口头约定把押金交给张立伟,并说把后前郭县查干花镇后榆树村和查干花的重建民房包给我们,打完一座地梁给2万元。后来我们把双榆树房子的地梁打完,可工程款一直没给我们。也没签订书面合同。导致我们没继续施工。现要求张立伟返还我们当时交的抵押金222 000元及利息。
张立伟辩称:押金收条是我出的,但我不是工程的发包方,我是给杨华带工的工长。这笔押金并没有打到我的账户上而是打给杨华了。杨华是实际收款人,杨华和他们谈的工程并要求他们按照期限和质量要求完成后,经验收合格退还押金。另外他们没有资质承包工程,半路便擅自撤出场地,导致杨华违约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从合同上和实体上我都不应当承担这个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刘祥刚、齐丛付在火车上认识了何士权,后来通过何士权找到杨华。杨华说包工程,重建民房挣钱。双方口头约定了地震房的施工及工程款给付,及施工押金。刘祥刚打了押金100 000元、齐丛付打了押金122 000元到杨华的卡上。并由杨华的工长张立伟出具了收条一枚。刘祥刚、齐丛付打完地梁后,没按约定得到工程款,亦没有签订施工合同,
刘祥刚、齐丛付便撤出施工工地。
上述事实,有收条一枚,证实刘祥刚、齐丛付的押金已给付,杨华的自书证实称张立伟是其工长,押金是收了,但是对方违约,不同意退还押金。
争议焦点:押金是否应当返还。
本院认为,刘祥刚、齐丛付与张立伟的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无书面的合同,双方所述亦不一致。刘祥刚、齐丛付的诉请事实不清,刘祥刚、齐丛付是和杨华谈的地震房的施工承包的事,并且押金均打到杨华的卡上。刘祥刚、齐丛付要求张立伟退还押金理由不成立。诉请主体有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刘祥刚、齐丛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五 年 八 月三 日
书记员 刘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