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纪凤义诉被告耿立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628号
原告:纪凤义,农民住前郭县海勃日戈镇长发村 。
原告纪凤义诉被告耿立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0日,被告耿立辉用板凳将原告打伤,原告入住前郭县医院住院治疗,住院6天,二级护理,花去医疗费3836元,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822.02元。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
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纪凤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五年六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