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占友诉被告田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前民初字第2833号
原告:宋占友,男,1962年9月2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卡伦房子村卡拉房子屯。
委托代理人:曹晗 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有明,男,1984年10月5日,汉族,职员,现住:前郭县前郭镇文化街文治委。
委托代理人:尹立才 吉林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占友诉被告田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占友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晗,被告田有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尹立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占友诉称: 2015年5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以偿还银行透支卡款,银行卡透支款还完后被告一直未偿还给原告,故诉来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田有明辩称:一,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请驳回原告的请求。二,被告属实与卡主不认识,三,这件事的发生,是双方为了共同利益,卡住支付800元报酬,原告可分450元,被告可分350元。为了各自的利益,双方共同办的,与民间借贷无关联。四,此事涉嫌诈骗,被告已经在事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与原告共同到公安机关报了案。最后前郭县公安局经侦受理了此案,以不构成犯罪而终结。综上,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日有人通过网络找到田有明问其能否垫款取现,即信用卡本身有额度,欠费时需要及时还款,否则会出现不良记录及信用卡诈骗的情况,钱还了后,信用卡可继续使用。并承诺给付800元报酬。田有明说,我找别人能垫款取现。这样田友明找到宋占友,宋占友说能给垫款取现。宋占友在卡里先取出了200元,证实卡是好使的,看卡好使,宋占友就就存进3万元,再往出支款就支不出来了。后双方共同到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事实,有pos机打款凭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足以认定。
本案争议焦点:宋占友与田有明之间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宋占友与被告田有明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的借款合意,双方没有资金往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宋占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78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