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前郭县宏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雪岩、刘永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08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字第3349号

原告:前郭县宏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前郭县哈萨尔路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立斯,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涛,男,系前郭县宏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前郭县。

委托代理人:高志富,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白雪岩,女,原住前郭县前郭镇,现下落不明。

第二被告:刘永刚,男,原住前郭县前郭镇,现下落不明。

原告前郭县宏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雪岩、刘永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宏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向我公司借款55 000元,并出具收据一枚。借款期限10个月。双方约定每月10日前偿还本息6 243元,但是被告只偿还了10300元,剩余欠款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46 186元。

本院认为:按照前郭县宏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的白雪岩、刘永刚住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前郭县宏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白雪岩、刘永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翟青山

审判员  张景海

审判员  赵志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甘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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