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学诉被告东广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1048号
原告:宁学,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东广正,住前郭县。
原告宁学诉被告东广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9月10,东广正向我借款1万元,约定12月份还。还款期限已过,东广正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款付息。
本院认为,宁学不能提供东广正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东广正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宁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 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五年八月 十一日
书记员 刘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