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前郭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前郭县种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3867号
原告:前郭县国土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汪延钧 系局长。
地址:松原大路东侧国土大夏。
被告:前郭县种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亚杰 系经理。
住址:郭尔罗斯大路。
原告前郭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前郭县种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前郭县国土资源局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月15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将座落于文化街2165.80平方米的土地租赁给被告3年,每年应缴纳租金8663.20元。被告尚欠土地租金25989.60元至今未缴纳,经收缴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土地出让金,但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前郭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前郭县国土资源局。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惠玉田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静